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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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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1998-00019 [ 主题分类 ] 证券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 [ 成文日期 ] 1998-07-1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发[1998]33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1998-07-15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


                陕西省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增强政府对副食品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稳定副食品生产,满足  消费、平抑价格,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决定》(陕政发[1997]27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从1997年起,将副食品风险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及其它用于商品市场调控的各种基金(粮食  风险基金除外)统一合并为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原副食品风险基金同时取消,有关管理办法也相应废止。食盐储  备专项基金(原食盐价格调节基金)仍按现行渠道征收,用途不变。征收的资金按季划入价格风险基金专户。

   三、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是各级政府为了调控主要副食品市场价格,扶持副食品生产,建立必要商品储备,维  护消费者利益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四、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省级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的筹集渠道是: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支出,征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其它用于商品市场调控的各种基金。地、市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的筹集渠道是,副食品价格放开后,地、市财政节余的副食品补贴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地市政府(行署)开征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及其它用于商品市场调控的各种基金。

   五、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的用途。

   省级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主要用于:

   (一)平抑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突发性暴涨的主要副食品价格所发生的价差补贴。

   (二)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费用。省级重要商品储备暂定为猪肉、食糖、食盐等。食盐储备费用原则上在征收的  食盐价格调节基金内支付。

   (三)扶持肉、菜、蛋等“菜篮子”工程建设及其它主要副食品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

   (四)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市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的使用由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决定。

   六、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的管理。

   (一)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本级人民政府。

   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按照“权责统一、钱随物走、专户存储、滚动增值”的原则进行管理。

   “权责统一”,即承担宏观调控任务的部门对经批准的调控计划有充分的运作自主权和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并  承担调控运作责任。

   “钱随物走”,即财政部门根据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实行计划管理。按各承担调控任务部门的  运作方案,将资金拨付承担调控任务的商品主管部门。

   “滚动增值”,即各承担调控任务的部门要加强市场调研,充分运作,既要做到稳定副食品生产、平抑价格,  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增强政府对副食品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又要做到最大化追求基金的使用效果,实现滚动增值  。对于储备商品运作实现的利润,由承储企业专户存储,代为管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

   “专户存储”,即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进行管理,财政部门将当年安排的副食品价格风险  基金列入预算,年初一次转入专户,其他渠道征收的各种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统一缴入各级收费中心专  户。由收费中心按季划转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专户,年终清算。当年节余的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省级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使用审批程序为:申请使用基金的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内,根据实际  需要,于年初提出本年度使用方案,送财政厅商物价局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由申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  财政厅负责资金的拨付、清算、回收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各地市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由各地市政府(行署)决定。

   (三)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的决算编报工作。年度终了,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副食品价格风险  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规定的表式,编报当年决算报表,并于次年元月底以前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同时抄送审计、监察等部门,以便检查监督。

   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下达。

   七、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凡违反规定挪用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的,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负责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我省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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